關於您提出的法院命令的問題,我很高興為您解答

在法律語言中,用來指稱要求某人出庭或出示某些文件的法院命令的重要拉丁術語是”subpoena”。這個詞源於拉丁語短語”sub poena”,意思是”在處罰的威脅下”。

“Subpoena”是法院發出的一種強制性命令,要求收到此命令的人必須出庭作證或提供相關文件。這是法院強制他人配合司法調查或訴訟程序的重要工具。它不僅適用於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也經常使用。

收到”subpoena”命令的人必須遵從,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拒絕。如果不服從,可能會面臨法院的懲罰,如罰款或拘禁。因此,”subpoena”在法律實踐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出庭傳喚令
要求某人出庭作證的命令。
提供文件傳喚令(subpoena duces tecum)
要求某人出示或 美国电话号码 提供特定文件、記錄或物品的命令。
傳喚陪審團(subpoena venire facias)
要求某人擔任陪審員的命令。
傳喚陪審法官
要求某人擔任陪審法官的命令。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還可以發出”subpoena ad “,要求被告人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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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發出有效的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要求

由法院或有管轄權的行政機構發出,要加蓋法院或機構的印章。
須明確指出要求被傳喚人出庭或提供的文件、時間和地點。
對於民事案件,必須在 瑞士 電話號碼列表 開庭前一定天數內送達被傳喚人。
被傳喚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要求撤銷”subpoena”。
如果”subpoena”不符合上述程序要求,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總之,”subpoena”是法院用於強制他人配合司法程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它有多種類型,如出庭傳喚令、提供文件傳喚令等。發出”subpoena”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要求,被傳喚人也有相應的權利。希望這些介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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